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4执444号

原守春与冯春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原守春,冯春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444号申请人原守春。被执行人冯春林。关于原守春申请执行冯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15)获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较差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学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光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