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444号申请人原守春。被执行人冯春林。关于原守春申请执行冯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15)获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较差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学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光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