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8民初768号原告张彬的,男,汉族,住肥乡县。被告张迎国,男,汉族,住肥乡县。
原告张彬的与被告张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彬的于2016年5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迎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彬的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彬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张彬的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燕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