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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8民初768号

张彬的与张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彬的,张迎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8民初768号原告张彬的,男,汉族,住肥乡县。被告张迎国,男,汉族,住肥乡县。

原告张彬的与被告张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彬的于2016年5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迎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彬的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彬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张彬的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燕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