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281号原告彭发成,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美琴,女,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彭发成因与被告陈美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彭发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美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发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发成负担。
审判长 曾小潭
审判员 马 莉
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