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建国,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神池县人,农民,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占后,男,1951年7月28日生,汉族,神池县人,农民,住本村。经本院审查,池建国与吴占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上诉人池建国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慧波
审 判 员 刘海霞
代理
审判员 王婵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忠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