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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3民初163号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3民初163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夫妻关系和好为由,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晁俊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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