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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执208号

XX龙、黄贤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龙,黄贤云,赖仕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XX龙,男,193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陆川县,被执行人黄贤云,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被执行人赖仕海,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陆川县,XX龙申请执行黄贤云、赖仕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工商、车辆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陆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良彬

审判员  朱 江

审判员  庞 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宗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