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1306号原告田某某,女,生于1972年12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金某某,男,生于1982年1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受理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田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时缴纳本案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占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飞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