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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执第528号

申请执行人熊良乐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大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良乐,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大新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第528号申请执行人熊良乐,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瑞林,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阳市大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应先,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熊良乐申请执行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大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被卧龙岗派出所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宛龙卧民三初字第00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亚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