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特100号
申请人:魏晋,男,1977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申请人:陈乐乐,男,1993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申请人魏晋、陈乐乐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魏晋、陈乐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27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魏晋赔偿陈乐乐此次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60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支付;
二、魏晋、陈乐乐就此次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了结,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詹同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