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鄂0504民初153号原告王正新。被告廖雁琳。被告王霄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刘维,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芸,该支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付瑞,该支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新诉被告廖雁琳、王霄凌、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新以已与三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正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正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正新负担。
审判员 何万陵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