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94号
原告:繆维金,女,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李仲亚,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本院认为,原告繆维金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冬生
代理
审判员 花 洁
人民陪审员 张秀月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左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