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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194号

繆维金与李仲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繆维金,李仲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94号

原告:繆维金,女,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李仲亚,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本院认为,原告繆维金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冬生

代理

审判员  花 洁

人民陪审员  张秀月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左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