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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76号

郭秋霞与贾国军、孙秀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秋霞,贾国军,孙秀丽,贾林昌,山东星皓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76号申请人郭秋霞,女,居民。被执行人贾国军,男,农民。被执行人孙秀丽,女,农民。被执行人贾林昌,男,农民。被执行人山东星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法定代表人贾林昌,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郭秋霞申请执行贾国军等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7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本院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7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玉兰

审判员  关立军

审判员  张利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