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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邓执字第16-605号

王绪鹏与路培浩、路培训、王天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绪朋,路培浩,路培训,王天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邓执字第16-605号

申请执行人:王绪朋,男,汉族,生于1982年,住淅川县。

被执行人:路培浩,男,汉族,生于1973年,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路培训,男,汉族,生于1981年,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王天富,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王绪朋与路培浩、路培训、王天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天富有房地产两套,告知申请执行人王绪鹏,王绪鹏表示,欠款少,房地产价值过大不宜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路培浩、路培训、王天富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绪朋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邓法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路培浩、路培训、王天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剑

审判员 张少庭

审判员 朱义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丰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