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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5执396号之一

刘涛与魏生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涛,魏生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5执3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涛,居民。被执行人魏生娟,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涛与被执行人魏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魏生娟及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39000元或提取其相应的收入39000元至费县人民法院(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霍雁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玉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