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郑州居之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余亿,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承磊,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泓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建伟,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居之宝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泓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居之宝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9元减半收取87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郑州居之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慕宏伟
审 判 员 穆 牧
人民陪审员 王正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扬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