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7267号原告北京吉友顺通建材销售部,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东方三龙建材市场329号。经营者秦兰友,男,汉族,1973年9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军,男,汉族,1984年6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陶秀芹,女,蒙古族,1966年8月16日出生。被告保定市齐天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利民路1号院1-3-101。组织机构代码:59544XXXX。法定代表人刘新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吉友顺通建材销售部(以下简称吉友顺通销售部)诉被告保定市齐天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友顺通销售部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友顺通销售部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吉友顺通建材销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万四千六百三十一元,由原告北京吉友顺通建材销售部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余款四万四千五百八十一元,退还原告北京吉友顺通建材销售部。
代理
审判员 田雪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臧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