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1118号原告徐某某,女,1958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山化乡。委托代理人侯影影,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某,男,1958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爱桃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蒋焕晓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曹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