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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民初809号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秀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秀栋,彭秀德,苏尚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809号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庆振。委托代理人苗震。被告彭秀栋,男,汉族,农民。被告彭秀德,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彭桂江。被告苏尚芹,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秀栋、彭秀德、苏尚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以与三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7元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 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杨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