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805号
原告:王祥胜,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飞,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茂义,务工人员。
被告:刘芳,务工人员,系被告周茂义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胜与被告周茂义、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皖0881民初8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登���在被告周茂义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1号御景湾小区房产一套;查封登记在被告周茂义名下,车牌号码分别为皖A×××××、皖A×××××、皖A×××××、皖A×××××、皖A×××××号车辆;查封登记在被告刘芳名下,车牌号码为皖A×××××号车辆;冻结被告周茂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开户、帐号分别为13×××83、13×××22、13×××59的账户资金各150万元,冻结被告刘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开户、帐号为13×××76的账户资金150万元。现因原告王祥胜和被告周茂义、刘芳已达成和解,原告同意本院解除对被告周茂义、刘芳的上述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登记在被告周茂义名下,���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1号御景湾小区1幢2606室房产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登记在被告周茂义名下,车牌号码分别为皖A×××××、皖A×××××、皖A×××××、皖A×××××、皖A×××××号车辆的查封措施;
三、解除对登记在被告刘芳名下,车牌号码为皖A×××××号车辆的查封措施;
四、解除对被告周茂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开户、帐号分别为13×××83、13×××22、13×××59的账户资金的冻结措施;
五、解除对被告刘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开户、帐号为13×××76的账户资金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郎 祎
审 判 员 胡红梅
人民陪审员 许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书��员何凤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