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3020号
原告:张佳。
被告:张茜。
原告张佳为与被告张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张茜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晨田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张茜于2014年7月27日向原告张佳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事实。借款后,被告张茜至今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佳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张晨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丁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