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华祥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还地桥镇屏山村。法定代表人姜子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俊。被执行人李伟,系被执行人李俊胞弟。申请执行人湖北华祥石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俊、李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7111.12元,未结标的额57111.1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1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怀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