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4执243号被执行人朱灵莉,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阿拉善盟阿左旗。被执行人金长青,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满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暂住阿拉善盟阿左旗。被执行人牛占军,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回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住址为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内0304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灵莉、金长青、牛占军未能主动履行罚金。我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4月19日移送立案转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灵莉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执行人金长青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执行人牛占军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经查询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朱灵莉、金长青、牛占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304执243号案本次终结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林 俊
审判员 董 安 刚
审判员 塔斯少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进 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