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汶川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汶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涛,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大学本科,原系阿坝州农业畜牧局副局长,住阿坝州马尔康县。因涉嫌犯受贿罪,2015年8月22日被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汶川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强,四川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世兵,四川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涛被控受贿一案,汶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7日以汶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日13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敏、郭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涛及其辩护人李强、王世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涛在担任阿坝州畜牧兽医局副局长、草原工作站和草原监理站副站长、站长以及四川省绿源草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9.9042万元。1.2004年阿坝州实施国家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成都科特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彭州鹤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雍帮围栏有限公司、四川省林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川丰草原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网围栏物质采购项目。被告人陈涛在网围栏物资采购监督管理过程中,为上述公司给予关照,并于2005年至2009年期间,分别收受成都科特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现金人民币6万元、彭州鹤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仲琼现金人民币9万元、成都雍帮围栏有限公司代表人冯屹现金人民币4万元、四川省林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人程祥才现金人民币7万元,共计26万元。2.2005年至2006年期间,阎德林与四川建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作,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参加网围栏物资采购委托招标代理,被告人陈涛在招标代理比选和代表业主参加招投标过程中给予关照,于2005年9月收受阎德林现金人民币10万元。3.被告人陈涛担任阿坝州畜牧局副局长后,明知该局下属的四川大草原草业科技有限公司有不正常的经营行为,但仍给予关照,2012年至2014年三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刘斌现金人民币26万元。4.2006年四川省金种燎原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阿坝州草种购销业务,被告人陈涛在招投标以及对该公司提供的草种验收中给予关照,于2006年、2007年、2011年三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姚明久现金人民币6.7万元。2014年10月,被告人陈涛在该公司报销个人购买的苹果手机和苹果平板电脑各一台,金额为1.2042万元。上述共计7.9042万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举示了相关书证、账目、项目款支付相关单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涛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69.904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陈涛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且退赔了大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涛收受余鳘、秦仲琼、冯屹共计19万元在主观方面不存在受贿意图,客观方面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是属于商人为了表示感谢的感谢金,这种与其利用职务之便无关收礼是违纪和违法,但不应构成受贿罪,认定的19万元应当从指控的犯罪数额中扣除。2.被告人陈涛具有自首、立功的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陈涛及家属积极主动退赃,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属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酌定减轻适用刑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涛于2003年9月任阿坝州草原站、草原监理站副站长,2005年12月任站长;2003年9月担任四川省绿源草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1月任阿坝州草原工作站站长;2013年12月任阿坝州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62.904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4年阿坝州实施国家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成都科特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彭州鹤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雍帮围栏有限公司、四川省林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川丰草原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网围栏物资采购项目。被告人陈涛在网围栏物资采购监督管理过程中,为上述公司协调资金拨付,项目监理过程中对产品质量上、下限等方面予以关照,于2005年至2009年期间,分别收受成都科特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鳘现金人民币6万元、彭州鹤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仲琼现金人民币9万元、成都雍帮围栏有限公司代表人冯屹现金人民币4万元、四川省林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人程祥才现金人民币7万元,共计26万元。2.2004年,阿坝州畜牧局作为阿坝州实施国家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的业主单位,对网围栏物资采购进行招标代理比选。四川华圣大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阎德林与四川建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作,以该公司的名义中标委托招标代理。被告人陈涛在招标代理比选和代表业主参加招投标过程中给予关照,为此阎德林于2005年9月在成都九寨宾馆送给被告人陈涛现金人民币10万元。3.被告人陈涛担任阿坝州畜牧局副局长后,四川省大草原草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斌考虑到被告人陈涛以前是草原站的站长现在又是副局长,了解其公司不正常的草种经营,为了请被告人陈涛对该公司予以关照,于2012年至2014年分三次送给被告人陈涛现金人民币26万元。4.2006年四川省金种燎原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阿坝州草种购销业务,被告人陈涛在招投标以及对该公司提供的草种检查验收中给予关照,该公司总经理姚明久于2006年、2007年、2011年分三次送给被告人陈涛现金人民币6.7万元。2014年10月,被告人陈涛在该公司报销个人购买的苹果手机和苹果平板电脑各一台,金额为1.2042万元。上述共计人民币7.9042万元。另查明,在2015年8月22日侦查机关立案并对陈涛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前,陈涛于2015年8月21日以证人身份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亲属配合下向检察机关退缴人民币62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关于陈涛涉嫌受贿案的批复、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2.拘留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证实,被告人陈涛涉嫌犯受贿罪依法被采取了相关强制措施。3.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的说明、阿坝州人民政府、州畜牧局党组任职通知、任免通知、情况说明,州草原监理站、草原站岗位说明书、人员分工及职责任务、批复、通知等证实,被告人陈涛2003年9月任阿坝州草原站、草原监理站副站长,2005年12月任站长;2003年9月担任四川省绿源草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1月任阿坝州草原工作站站长;2013年12月任阿坝州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其身份系单位事业编制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4.阿坝州草原工作站文件、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四川省绿源草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账凭证册、罗治安、郭良全、马福全、王修康、马文元、塔英、杨富全等证实,四川阿坝大草原草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省绿源草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均是由阿坝州畜牧局开会同意,并由该局出资成立,挂靠在阿坝州草原站和草原监理站名下的公司,2005年至2012年陈涛为四川省绿源草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5.阿坝州国家天然草原退牧还草钢质网围栏物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采购合同书、预付工程款申请、记账凭证、收据、四川建设工程委托监理书合同、国家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工程监理报告、监理意见证实,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网围栏招标代理机构,成都科特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彭州鹤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雍帮围栏有限公司、四川省林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红原县、松潘县、阿坝县、壤塘县草原网围栏物资采购项目,并由四川省绿源草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相关产品监理报告。6.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阿坝州畜牧局2006年国家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项目代理机构报名表、提交代理申请书的代理机构名单、总分排名等证实,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标网围栏招标代理机构。7.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牧草种子购销合同、记账凭证册、农行电子交易回单等证实,四川大草原草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门源县江生农牧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有牧草种子购销业务往来。8.阿坝州畜牧局关于阿坝等6县2005年国家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草场补播牧草种子采购方案的批复、中标通知书、草种采购合同、草种销售出库单、金种燎原公司记账凭证册、借支单、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机打发票等证实,四川金种燎原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阿坝州2007年国家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项目(草场补播牧草种子采购),与四川大草原草业科技有限公司有牧草种子购销业务往来。2011年6月高晓蓉借支30000元,2014年10月该公司报销个人购买苹果手机、苹果平板电脑各一台,金额共计1.2042元。9.被告人陈涛的陈述、多次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国家实施天然草原退牧还草项目,该项目本来应该由州畜牧局和州发改委来具体搞招投标,但是局长卢军委托其来具体承办,另外其还负责对各县项目实施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在担任州畜牧局草原工作站、草原监理站站长期间,收受围栏生产企业的贿赂,收受成都科特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鳘现金人民币6万元。第一次2005年12月,在成都三环外绿洲公园的一个碧林居的农家乐,其约秦仲琼、程祥才、余鳘、冯屹打牌,余鳘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第二次2007年9月,在成都市青羊大道金沙附近一个叫“五乐四方”的茶楼上,余鳘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第三次2009年12月,在成都市青羊大道上“五乐四方”的对面“齐力食府”吃饭后,余鳘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收受彭州鹤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仲琼现金人民币9万元。第一次2005年12月,在成都三环外绿洲公园的一个碧林居的农家乐,秦仲琼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第二次2006年9月,在碧林居农家乐秦仲琼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第三次2007年9月,其打电话约秦仲琼他们到成都市青羊大道“五乐四方”的茶楼上打牌,打牌前秦仲琼给了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第四次2008年9月,在成都市苏坡公园的茶楼上,秦仲琼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第五次2009年12月,在成都市青羊大道上的“五乐四方”的对面“齐力食府”吃饭后,秦仲琼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万元。收受成都雍帮围栏有限公司代表人冯屹现金人民币4万元。第一次2005年12月,在成都三环外绿洲公园的一个碧林居的农家乐,冯屹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万元;第二次2006年9月,地点也是在碧林居打牌,冯屹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万元;第三次2009年11、12月,在成都市青羊大道上的“齐力食府”吃饭后,冯屹给了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收受四川省林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人程祥才现金人民币7万元。第一次2005年11、12月,在成都三环外绿洲公园的一个碧林居的农家乐,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第二次2006年9月,地点也是在碧林居打牌,程祥才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第三次2007年9月,在成都市青羊大道上的“齐力食府”吃饭后,程祥才给了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第四次在成都市苏坡公园的茶楼上“斗地主”前程祥才送给其现金1万元。2005年其主办退牧还草项目代理机构的比选工作,知道阎德林在参加比选时借了三家公司的甲级资质,如果有人揭露这个事情,就可以中止比选,由于卢军局长叫其关照,在比选时其就没有揭露这个事情,所以阎德林后来比选通过就感谢其和卢军。2005年9月,在成都九寨宾馆楼下阎德林的车里,收受阎德林现金人民币10万元。在担任阿坝州畜牧局副局长后,其知道该局下属的四川大草原草业科技有限公司有不正常的经营行为,但仍给予关照。2012年2月,在州畜牧局的家里,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刘斌现金人民币6万元。2014年2月,在都江堰佳和花园,收受刘斌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4年12月,在州畜牧局的家里收受刘斌现金人民币10万元。三次共计现金人民币26万元2006年,四川省金种燎原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姚明久准备投标在阿坝州做草种业务,请其多关照。2006年的一天在成都九寨宾馆送给其现金人民币7000元。2007年8月,在成都武侯祠建行营业厅里送给其现金人民币3万元。2011年9月,在成都西单商场金鼎轩茶楼停车场姚明久委托四川省金种燎原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燕蓉送给其现金人民币3万元。2014年10月,在该公司报销个人购买的苹果手机和苹果平板电脑各一台,金额为1.2042万元。收受的贿赂均用于吃饭、打牌和日常开支。10.证人秦仲琼的证言证实,2005年通过南充一个做网围栏的老板认识了陈涛。其公司在阿坝州网围栏工程中标后,为了项目顺利开展,给陈涛送了5次钱。第一次,2005年底的一天下午,陈涛打电话让其到成都市三环路外的一家农家乐(好像叫碧林居)里面喝茶,当时想公司第一次中标,陈涛又是阿坝草原站的站长,以后货物万一出了问题,陈涛也可以帮忙说好话,就开车到了农家乐,见面后看见余鳘、程祥才,冯屹也在陈涛身边。后趁上厕所的时候,将信封装的现金2万元钱送给了陈涛。第二次,2006年国庆左右的一天,其与程祥才、冯屹请陈涛在老地方碧林居打牌,在过道上将用信封装的现金2万元钱送给了陈涛。第三次,2007年的一天,在成都青羊大道附近的“五乐四方”茶楼与余鳘、程祥才在一起喝茶,其打电话喊陈涛过来,在包间的厕所里面,送给陈涛现金2万元。第四次,2008年的一天,在苏坡公园一家茶楼里,送给陈涛现金2万元。第五次,大概在2009年的一天,其约陈涛、余鳘、冯屹在四方茶楼的对面齐力食府吃饭,在过道上将1万元现金送给了陈涛。共计送给陈涛9万元。11.证人余鳘的证言证实,其公司主要经营草原网围栏生产和销售,参加阿坝州某个县网围栏工程中标后,为了项目的顺利开展,给陈涛送了3次钱,时间是在05、07、09年。第一次,在成都市三环外一个叫碧林居的农家乐里打牌,以现金的方式直接给了陈涛2万元,还有冯屹、秦仲琼、程总在场,他们应该不知情。第二次,是在“五乐四方”茶楼喝茶的时候,给陈涛送了2万元现金,当时有哪些人在场记不清了,都是些做网围栏的老板。第三次,是在“齐力食府”就餐时,给陈涛送了2万元现金,具体有哪些人记不清了,和第二次送钱的时候一样,都是些做网围栏的老板。共计送给陈涛6万元。12.证人程祥才的证言证实,其承揽过阿坝州的退牧还草工程项目,主要是向阿坝州业主方提供金属网围栏。当时陈涛是阿坝州畜牧局草原站还是监理站的站长,主要负责退牧还草工程项目质量、进度的监理。2008年以前,陈涛从马尔康到成都后,其和陈涛、秦总、冯总(具体名字记不清了)、余鳘经常在一起吃饭、打牌。每次打牌前陈涛总是单独找到其以借的名义索要1、2万元钱。第一次,在成都市青羊区三环路外其开的农家乐“碧林居”,给了陈涛2万元。第二次,也是在“碧林居”给了陈涛2万元。第三次,在成都市青羊区“五乐四方”茶楼,给了陈涛2万元。第四次,在在成都市青羊区苏坡公园给了陈涛1万元。共计送给陈涛7万元,陈涛没有出具过借条等凭证,也没有说过何时归还。13.证人冯屹的证言证实,崇州雍邦围栏有限公司主要在阿坝州做草场网围栏生意。陈涛当时是阿坝州畜牧局草原站的站长,州畜牧局监理站也是陈涛在负责,退牧还草这个项目是陈涛具体在经办,在具体项目上帮助其协调,在工程质量及验收方面没有为难过,并给予了关照,为了感谢陈涛一共给陈涛送给三次钱。第一次,2005年10月的一天,其与陈涛、程祥才、余鳘、秦仲琼在陈祥才开的“碧林居”农家乐耍,将准备好的1万元现金给了陈涛。第二次,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也是在“碧林居”当时在场的有陈涛、余鳘、秦仲琼,麻将打完后将准备好的1万元现金给了陈涛。第三次,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成都的“齐力食府”与陈涛、余鳘、秦仲琼吃饭后,将准备好的2万元现金给了陈涛。共计送给陈涛4万元。14.证人阎某1的证言证实,其介绍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合作代理了阿坝州畜牧局草场网围栏工程,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阿坝州畜牧局局长卢军,陈涛是具体在经办联系这个工程,在这个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签字盖章卢军、陈涛都没有为难过他们,甚至有时业务需要盖章,他们都把畜牧局的公章带到成都来给予他方便。招投标完后,陈涛到成都出差喝茶时说出来费用大,意思是给他考虑点好处费,考虑到陈涛当时是网围栏工程业主的经办人,为了以后和他搞好关系不为难他们,大概在2005年还是2006年,陈涛也在成都出差叫其到他住的成都市九寨沟饭店,在饭店送给陈涛现金人民币10万元。15.证人梁一清的证言证实,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阎德林合作参加了阿坝州畜牧局草场网围栏工程的招标代理,合作后与阎德林有分利。16.证人刘斌的证言证实,陈涛以前是草原站的老站长,后来又是州畜牧局的副局长,考虑到陈涛对大草原公司的经营和公司套取钱的事情知晓这些因素,所以从2012年至2014年其分三次送给陈涛26万元。第一次2012年7、8月份,在州畜牧局陈涛家里面给了陈涛6万元。第二次大概是2014年1月春节期间,在都江堰与陈涛、任朝明、严林打牌吃完饭后开车将陈涛、任朝明送到都江堰佳和花园送走任朝明后,送给陈涛10万元。第三次大概是2014年底,在州畜牧局陈涛家里面给了陈涛10万元。17.证人严林的证言证实,2012年几月记不清了,在都江堰州畜牧局家属区佳和花园对面的龙韵茶楼与陈涛、刘斌、任朝明打完牌后在黄龙酒店楼下的斑鱼庄吃饭,饭后陈涛、任朝明就坐刘斌的车走了。18.证人高燕蓉的证言、情况说明证实,大概在2010年还是2011年下半年的某一天,其公司的姚总(姚明久)在外地出差,打电话让其准备3万元给陈涛送过去,其电话联系陈涛后在成都西门的一个茶楼将准备好的3万元现金交给了陈涛。当时是以其个人借支的名义从公司财务拿的,后来姚总安排用费用发票从冲了这3万元。19.证人姚明久的证言证实,四川省金种燎原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阿坝州开展业务主要是卖草种,主要与阿坝州畜牧局草原站联系,其与陈涛是大学的同学很熟悉,在业务上陈涛没刁难过他们,为了感谢陈涛的关心和照顾前后送给陈涛67000元现金。第一次,2006年还是2007年,陈涛到成都出差,在西门的一个宾馆二人见面,送给陈涛7000元现金。第二次,2007年的一天陈涛打电话说要出国考察,费用有点大,二人在成都市武侯祠附近见面,送给陈涛3万元现金。第三次,2010年还是2011年下半年的某一天,陈涛在成都出差打电话说手头有点紧,其安排公司的高燕蓉给陈涛送了3万元现金,这3万元其安排公司会计与公司的其他费用一齐处理了。大概在2014年的下半年,陈涛已经当副局长了,给陈涛报销过苹果手机和苹果平板电脑各一台有1万元左右。20.悔罪书、情况反映、关于阿坝州农业畜牧局副局长陈涛在组织调查期间表现情况的函、阿坝州监察局案件移送函、询问笔录(卢军)、立案决定书(卢军)证实,陈涛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其在2005年至2009年期间收受商人阎某、余某、冯某、程某等现金的违法违纪事实;举报反映了州农业畜牧局局长卢某收受商人阎某现金10万元的违法违纪线索以及收受下属任某价值数万元的白酒用于其女儿结婚的违法违纪线索。反映的违法违纪线索问题已经查实,相关人员已被立案调查。陈涛具有立功自首的情节。21.扣押决定书、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缴款书,证实被告人陈涛的亲属已代其在检察机关退缴人民币62万元。22.关于闫德林、冯屹、程祥才三人身份情况的情况说明,证实闫德林与阎德林系同一人,冯屹与冯懿系同一人,证人程祥才与网围栏合同中程祥才为同一人。23.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涛的基本情况,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陈涛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且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故予以确认。辩护人当庭提交了阿坝州农业畜牧局出具的“陈涛工作表现”,拟证明陈涛在工作期间表现良好。经质证,公诉机关无异议。合议庭评议认为,阿坝州农业畜牧局出具的“陈涛工作表现”与本案无关联性但可作为量刑的参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69.904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涛犯受贿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涛收受秦仲琼、余鳘、冯屹共计19万元,在主观方面不存在受贿意图,客观方面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是属于商人为了表示感谢给的感谢金,与其利用职务之便无关,收礼是违纪和违法,但不应构成受贿罪,认定的19万元应当从指控的犯罪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秦仲琼、余鳘、冯屹送给被告人的钱款虽系事后感谢,但被告人在收取钱款时,是明知行贿人给予其钱款的目的是感谢其利用掌握的权力在网围栏物资采购、监督、管理等方面给予了关照,这一主观的明知在其多次供述中有清楚的反映,并与秦仲琼、余鳘、冯屹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谋利情节存在,故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涛系初犯、偶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2015年8月22日侦查机关立案并对陈涛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前,陈涛于2015年8月21日以证人身份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即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且向相关部门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并已得到司法机关查证属实,该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和立功。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表现,其家属有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的情节,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涛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诚意,其家属能积极退赔赃款,且具有自首立功的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判处。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二、违法所得人民币62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90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娅
审 判 员 翁翔凤
人民陪审员 王廷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 超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