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1369号罪犯于建超,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建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27年4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2012年9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12月8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于建超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建超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嘉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于建超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于建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建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浩正
审 判 员 尹世忠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