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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3号

刘小君与魏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3号申请人刘小君,女。被执行人魏磊,男。申请人刘小君申请执行魏磊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本院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21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玉兰

审判员  关立军

审判员  张利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