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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民初字第1920号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与日照钢铁轧钢有限公司、上海瑞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2-01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日照钢铁轧钢有限公司,上海瑞望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70号。代表人吴彬。委托代理人苏清枝,福建天凯(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钢铁轧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沿海路600号。法定代表人胡文明。委托代理人赵世杰、王强,公司职员。被告上海瑞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安波路533弄3号302室。法定代表人余梦捷。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与被告日照钢铁轧钢有限公司、上海瑞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以其正与被告上海瑞望实业有限公司协商解决讼争债权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日照钢铁轧钢有限公司、上海瑞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撤回对被告日照钢铁轧钢有限公司、上海瑞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119元,减半收取43559.5元、司法鉴定费60000元,均由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 辉

代理

审判员  陈学辉

人民陪审员  余文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寻韬(2014)榕民初字第1920号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