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78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彭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莱芜市子辰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彭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芜市子辰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已将案件款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光亮
审 判 员 弭 强
代理
审判员 周德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