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427-1号申请人江艳。被执行人方利娟。被执行人冯永学。关于江艳申请执行方利娟、冯永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员 刘国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燎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