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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执427-1号

江艳与方利娟、冯永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艳,方利娟,冯永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427-1号申请人江艳。被执行人方利娟。被执行人冯永学。关于江艳申请执行方利娟、冯永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员  刘国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燎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