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544号原告简晓祥,男,1962年12月17日,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新大陆鹤林里3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212171510。被告明体用商贸(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北马路127号楼富力大厦一层101号,2层201、202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91120104MA07277164。法定代表人毛安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晓祥与被告明体用商贸(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晓祥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晓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闫忠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