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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行申60号

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下司镇铜鼓村王家一组、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下司镇铜鼓村民委员会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1-24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下司镇铜鼓村王家一组,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下司镇铜鼓村民委员会,麻江县人民政府,麻江县下司镇和平村老五组,麻江县下司镇和平村老六,七,八,九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行申6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下司镇铜鼓村王家一组。

诉讼代表人:王华,组长。

委托代理人:杜毅,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下司镇铜鼓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龙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毅,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麻江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镇义,县长。原审

被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麻江县下司镇和平村老五组。

诉讼代表人:XX虎,组长。原审

被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麻江县下司镇和平村老六、七、八、九组。

诉讼代表人:陈治岩,组长。凯里经济开发区下司镇铜鼓村王家一组、凯里经济开发区下司镇铜鼓村民委员会因林地权属行政确权处理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东行终字第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下司镇铜鼓村王家一组、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下司镇铜鼓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指令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审 判 长  朱仕芬

审 判 员  杨进平

代理

审判员  龙 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祥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