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1283号
申请执行人:黄国辉,1959奶奶8月2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苏菊。
申请执行人:王靖怡。
申请执行人:黄某甲。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
申请执行人:黄某丙。
被执行人:广西致合天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树江,该××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国辉、苏菊、王靖怡、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与被执行人广西致合天成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现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廖 锋
审判员 韦 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容 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