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1639号
原告:章武军。
被告:汪新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武军诉被告汪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武军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新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章武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汪新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武军撤回对被告汪新军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武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金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王红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