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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1639号

章武军与汪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章武军,汪新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1639号

原告:章武军。

被告:汪新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武军诉被告汪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武军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新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章武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汪新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武军撤回对被告汪新军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武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金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王红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