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695号
原告:刘晓明,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有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新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谢海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创业,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海清,男,49岁,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杨海申,男,42岁,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刘晓明与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海清、杨海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刘晓明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海清、杨海申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明撤回对被告杨海清、杨海申的起诉。
审 判 长 胡 科
审 判 员 王 敬
人民陪审员 东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胡燕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