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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695号

刘晓明与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海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晓明,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海清,杨海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695号

原告:刘晓明,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有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新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谢海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创业,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海清,男,49岁,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杨海申,男,42岁,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刘晓明与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海清、杨海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刘晓明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海清、杨海申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明撤回对被告杨海清、杨海申的起诉。

审 判 长 胡 科

审 判 员 王 敬

人民陪审员 东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胡燕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