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636号之一
原告:周朝博。
被告:陆佳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朝博与被告陆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朝博撤回对被告陆佳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1645元,由原告周朝博负担。
审 判 员 彭志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邱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