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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2636号之一

周朝博与陆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朝博,陆佳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636号之一

原告:周朝博。

被告:陆佳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朝博与被告陆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朝博撤回对被告陆佳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1645元,由原告周朝博负担。

审 判 员 彭志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邱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