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6执字第359-1号

孙振云与张玉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振云,张玉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426执字第359-1号 申请人孙振云,女,79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张玉祥,男,1957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29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玉祥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玉祥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xxxxxxxx)存款yy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延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