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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执字第1262号

陶鸿春与李国强、彭小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鸿春,李国强,彭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东执字第1262号申请执行人陶鸿春,男,1950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操场街长航宿舍***号*楼*号,联系方式1390731****。被执行人李国强,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云山村被执行人彭小红,女,1963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云山村陶鸿春申请李国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陶鸿春于2015-11-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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