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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执异40号

杨中武、李云生与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中武,李云生,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执异40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杨中武。申请执行人李云生。被执行人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尚梅军,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云生与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控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杨中武对本院扣划开发控股公司的银行存款9403531.48元中的320万元提出异议,主张该320万元已被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法院)保全在先,请求本院将320万元退回开发控股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杨中武以本院已协助开发区法院扣留李云生工程款320万元为由,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杨中武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杨中武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文

审判员 董国华

审判员 邱志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庄 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