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187号
原告:李某,女,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杨某,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杨萍诉被告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王 灿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亚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