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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2187号

李某与杨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187号

原告:李某,女,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杨某,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杨萍诉被告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王 灿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亚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