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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5111号

陈才浪、陈飔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3-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陈才浪,陈飔莉,陈文博,李桂龙,刘雄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5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才浪,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飔莉,女,199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上述两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仲兆庶,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博,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代理人:李泽群,广东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镇彬,广东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李桂龙,男,195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原审

第三人:刘雄均,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上诉人陈才浪、陈飔莉因与被上诉人陈文博、原审第三人李桂龙、原审第三人刘雄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诉讼材料未能依法送达原审第三人刘雄均,导致刘雄均未能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审违反法定程序缺席判决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故本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葛卫东

审 判 员  宁建文

代理

审判员  谢江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一鸣李佳王金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