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恢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文亭街28号。法定代表人黄保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大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工业园区徐州大道1号(青洪路北)。法定代表人缪建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鼎业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缪建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管鹏飞,男,1968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顾劲秋,女,196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申请执行人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大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鼎业管桩有限公司、管鹏飞、顾劲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徐商初字第009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尽快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已将被执行人江苏大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鼎业管桩有限公司、管鹏飞、顾劲秋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查封被执行人江苏鼎业管桩有限公司、管鹏飞名下的车辆、顾劲秋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房产轮候查封等原因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发放的款项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徐商初字第0094号民事判决(2014)徐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勇执行员 李帅胜执行员 单 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