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1849号原告马××。委托代理人王桂梅。被告孟××。本院受理原告马××诉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户籍地为天津市河东区,但现已拆迁,双方自2007年搬至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春和仁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张 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力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