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刑申1号申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树文,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满族,中专文化,系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远大村小学校长,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远大村三组。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4月9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申诉人李树文因对本院(2013)伊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并提交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诉,要求本院进行再审。本院在申诉审查期间,申诉人撤回申诉。
本院认为,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一款、三款规定,准许申诉人李树文撤回申诉。
审 判 长 王佳慧
审 判 员 孙 光
人民陪审员 刘俊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云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