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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刑申1号

李树文贪污一案撤回申诉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树文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刑申1号申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树文,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满族,中专文化,系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远大村小学校长,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远大村三组。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4月9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申诉人李树文因对本院(2013)伊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并提交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诉,要求本院进行再审。本院在申诉审查期间,申诉人撤回申诉。

本院认为,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一款、三款规定,准许申诉人李树文撤回申诉。

审 判 长  王佳慧

审 判 员  孙 光

人民陪审员  刘俊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云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