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终219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农民。2015年11月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逮捕。现押于高阳县看守所。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审理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冀0628刑初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定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被告人马某到高阳县委、县政府上访,并到县政府办公楼九楼楼顶扬言跳楼自杀,被警卫人员制止。3月底4月初,被告人马某在县政府办公楼六楼东侧窗户处扬言跳楼,被西演镇政府工作人员制止。9月以来,被告人马某多次开电动三轮车到高阳县委、县政府大门、办公楼门口堵门闹事,谩骂警卫人员,严重影响高阳县委、县政府的办公秩序,10月9日上午和10月21日上午两次最为严重。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高阳县委办公室、高阳县政府办公室关于马某扰乱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证明材料,证实2015年10月21日上午9时20分左右,马某到县委、县政府机关一楼大厅外辱骂正常工作的机关大院保安。县委、县政府“两办”政法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马某依然无理取闹、大声辱骂,在劝阻过程中还致使一名保安手部受伤,直至10时许公安人员赶到,强行带离。(2)高阳县公安局调取的县政府大门的会客登记,证实被告人马某多次到县政府。(3)王某甲、韩某在高阳县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王某甲左手拇指挫裂伤;韩某右肩部软组织挫伤。(4)高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证明一份,证实经查高阳县县政府南门警卫室登记,马某自2015年8月份以来多次到高阳县县政府上访,2015年10月9日8点30分,马某来高阳县政府上访,将电动三轮车挡在政府南门口,9点04分马某被公安民警带离;2015年10月21日上午8点23分,马某来高阳县政府上访,将电动三轮车堵在政府南门口,9点11分马某闯入政府大院,将电动三轮车开到政府办公楼门前台阶,和保安韩某发生冲突,推搡辱骂韩某,躺在政府大楼门口谩骂保安,引起办事群众围观,政府工作人员停止工作出来查看情况,9点35分被公安局民警带走。(5)光盘两张,该光盘系高阳县政府门口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马某骑电动三轮车堵政府大门口的情况,以及闯入政府大院,躺在政府大楼门口闹事的情况。(6)证人韩某证言,证实其是高阳县政府保安,马某经常来上访,他把骑的电动三轮车横在政府大门门口中间,堵着门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影响车辆的出入,人们都绕着他三轮走,影响进入政府车辆的通畅性。2015年10月21日上午马某骑着三轮车到了第二层台阶的平台上,其就上前拦他,马某就用头撞其胸,后来他起来去三轮车上拿东西时,把王某甲手弄破了。2014年年前马某跑到九楼天台上要自杀,其与刘某把马某架下来了,马某说不跳,戏着法院的玩。2015年10月9日上午八点多钟,马某到政府大门口把车头朝北停在大门口堵在伸缩门轨道上,车辆进出大门口受到了影响,因为伸缩门开的比较大,车辆还能勉强进去,但是有两辆车错车就得有一辆车停下,一辆车过了另一辆车再过,后来公安局来了把他带走了,把他的车挪了。(7)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其是政府大门的保安,近两个月之内,马某几乎每天来政府把电动三轮车横在大门中间,堵在门这一、两个小时。他把车放在正门口,车进出不畅通。2015年10月21日8时许,马某把三轮车停在政府大门口挡着不让车辆出入,马某趁保安和别人说话的时候他骑三轮车到政府办公楼的平台上,韩某拦着他不让进,马某用脑袋撞韩某,马某躺在地上骂街,他站起来要开三轮车门拿家伙打人,用车门把其的左手大拇指碰破了。在政府大楼台阶上,马某一直骂了大约有半个多小时。派出所的出警人员到了之后,把马某带走了。(8)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其在政府大门口当保安,马某经常来高阳县政府上访。2015年10月21日上午八点多马某把他的电动三轮车挡在大门口,九点来钟趁保安不注意骑电动三轮车上了政府楼前的台阶,和韩某发生了冲突,再后来公安局的把马某带走了。马某隔三差五的常来,来了就把他的电动三轮车挡在政府大门口,前几天几乎天天来,每次都在政府门口待最少半个小时,多的时候半天。2015年10月9日上午8点半左右,那个点是上班的点进出的车非常多,马某他把电三轮车横在大门口处,车辆就没法正常出入了,大概9点钟公安局的来了,马某才将电三轮车挪开了,这次他堵了大概半个小时,严重影响了政府车辆进出。(9)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是高阳县政府保安,马某经常到政府门口来上访,他把车停在大门口,堵上一部分门口,如果他堵在中间的话,车辆就不好进去了,经常在门口待上半个来小时的时间。2015年四月份马某坐在楼顶的池子墙根下要跳楼,我上去劝了他一会我们就把他弄到楼下了。2015年10月21日8时许,马某把三轮车停在政府大门口挡着不让车辆出入,大约堵了一个小时,后马某骑着三轮车闯进了政府大院,躺在政府大楼的台阶上了,嚷嚷并且还骂街。接着马某站起来要开三轮车门拿家伙打人,把王某甲的左手大拇指碰破了,马某躺着一直骂了大约有半个小时。派出所的出警人员到了之后,把马某带走了。当时马某骂韩某来着。马某用三轮车堵着大门的时候影响政府工作人员的车辆进出了。(10)证人任某证言,证实其是高阳县人民政府警卫室保安,一个多月前,马某几乎每天都来,他来了就把电动三轮车有时横在政府大门口,最近一个多月就是早上8点多来,待两个小时左右。我遇到马某的过激行为就是他开着电动三轮车硬往里闯,保安们就推着他的三轮车不让他进,2015年10月21日一次,还有一次就是一个多月以前,他开三轮车到了大楼二层台阶平台上。马某把三轮车堵在门口就是影响车辆的正常出入,进出的车都不畅通了,都要绕着他的三轮车走,影响了正常的办公秩序。(11)证人杨某证言,证实其在高阳县政府门口门卫室当门卫,马某常来政府上访。值白班时差不多都能见到马某,马某来了就把他的电动三轮车挡在政府门口,阻挡政府的车辆进出政府大门口,少时闹一个小时,多时闹半天,极大影响了政府办公秩序,2015年10月21日上午,马某到政府来了,闹到政府办公楼台阶那,和韩某闹了起来。(12)证人翟某证言,证实其在政府大门口门卫室当门卫,马某自2014年就到县政府来上访,最近这段时间马某来政府上访,来后就把电动三轮车挡在政府大门口,在大门口闹,马某最近来上访堵门少时1、2小时,多时3、4小时。2015年10月21日上午8点多,马某骑着电动三轮车挡在政府大门口,后来他趁保安不注意,骑着电动三轮车闯进政府大院,在政府办公楼前台阶上和韩某闹了起来,骂韩某,县委办和政府办的好多人都在那劝他,后来公安局的来了才把他带走了。听韩某说马某用脑袋顶他来,他的右膀子可能受了点伤,右膀子老疼。(13)证人齐某甲证言,证实其在高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担任局长,办公地点在政府大院,大概有一个半月了,马某几乎天天到政府来闹,他把三轮车堵在政府大门口处,在政府大门口吵闹,几乎每次都吵闹两个小时左右。2015年10月21日上午8点40分左右,马某把电三轮车堵在政府大门口,后来趁门卫没注意往政府大院里闯,在政府办公楼门前台阶和门卫韩某发生了冲突,辱骂韩某。政府内的工作人员大部分都停止工作出来劝阻马某,严重扰乱了政府的办公秩序,耽搁半个多小时的工作时间,后来公安局的来了将马某带离了。听王某甲说马某这次在政府闹了约一个小时左右。(14)证人贾某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1日上午9点,一楼门外台阶上有人骂街,吵的声音非常大,看见马某躺在台阶上骂街,大声吵闹,严重扰乱了政府办的办公秩序,政府工作人员共十几个人都在那劝阻马某来,其在那待了约5分钟。(15)证人史某证言,证实其在高阳县政府大楼当保洁,2015年10月21日大楼的大门下面的跑道上有人在喊叫,一辆蓝色的电动三轮车停在二楼大门外边的跑道上,保安在拦着那辆三轮车。后来见到一个男子躺在地上骂街,在大楼里出来了不少人,有政府办的有县委办的还有别的工作人员,后来围观的人越来越多,他躺在地上骂街。听保安讲他叫马某,是个上访的,他常到县政府的大门口用他的电动三轮车挡住大门口,影响车辆出入。其见到他躺在地上有十来分钟,走的时候他还躺着呢。那天大概是上午的9点钟到10点之间,当时已经上班了。(16)证人宋某证言,证实其在高阳县政府办工作,马某经常来县政府上访,用电三轮车堵政府大门。2015年10月21日上午9点左右,其在县政府办公楼本人的办公室内办公,听到一楼门外台阶上有人骂街,吵的声音非常大,看见马某躺在台阶上辱骂门卫,马某就一直躺在台阶上骂街,大声吵闹,严重扰乱了政府的办公秩序,政府内共10来个人都在那劝阻马某,后来其有工作需要下乡,就先走了,那时马某还在台阶上反腾。他耽误了其20来分钟的办公时间。(17)证人穆某证言,证实其在高阳县县委办工作,2015年10月21日上午听到主楼外边有骂街的声音,一看是马某开着他的电动三轮车到了政府大楼的台阶上,他和保安抓挠起来了,他骂保安后来他躺在地上继续骂街,因为声音比较大,大楼里出来了好多人,他一直躺在地上骂街,后来他向上爬到玻璃门那还躺着骂街,后来警察来了把他带走了。马某是老上访户了,他经常到政府来,每次来都跟保安闹。(18)证人闫某证言,证实其在高阳县委办公室工作,马某总来县委大院上访闹事儿,2015年10月21号早晨九点来钟,其听见外面有人喊叫,其就出来了,大厅门口停着一辆三轮车,马某在地上躺着,正在骂保安,他说保安打他了。其就上前劝了劝他,县委办和政府办的就都出来劝,马某都不听,最后只好110的来,110来了后劝说了半天也不听,没法最后只能强行带走了,从其劝到最后强行带走,大概有一个小时。(19)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其在高阳县委政法委工作,马某是一个老上访户,2015年10月21日那天在政府主楼的楼上听到楼下有人在喊叫,其下去一看是马某和保安在闹骂街,后来马某躺在地上,后来公安的民警赶过来,就把马某抬走了。当时现场人不少。其去的晚,去了以后马某待了有十几分钟的时间。(20)证人晁某证言,证实2015年10月9日上午9点来钟,接到110指挥中心说政府门口有人上访闹事,我们一中队立即出警,到达县政府大门后发现马某开着一辆电动三轮车堵住了县政府大门,我们对马某劝解了约一个小时,马某不听,依然用三轮车堵住政府大门,严重影响了政府办公车辆的出入,我们见劝解无效强制将坐在三轮车上的马某及三轮车推到政府大门右侧进行劝解,大概11点钟,马某才骑着电三轮离开了。(21)证人何某证言,其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证人晁某证言基本一致。(22)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其在高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2015年3月份马某直接跑到政府楼顶,站在楼边上说要跳楼,其就往回拉他,李某丙和政府的四个人就上来和马某说了几句话,就拉着他下楼了,我们就拉他回医院了。(23)证人李某丙证言,其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基本一致。(24)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其在高阳县西演镇政府计生办工作,2015年的三月份马某跑到了政府九楼楼顶,马某爬楼沿,工作人员连拽带劝的把马某架下楼了,后把他拉回医院了。(25)证人于某证言,证实马某是个老上访户,2015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上午,马某在县政府大楼到处乱转,到了下午2点左右,马某就又顺着楼梯爬到六楼,其去上厕所出来看到高某在六楼楼道东边窗户那拽着马某。听高某说马某打开六楼楼道东边窗户要跳楼,后来大家就连劝带哄的把马某拽下来,劝着马某离开了政府。(26)证人高某证言,证实其是镇里的人大主席,马某是一个老上访户。在2015年3月份的时候,陈某说马某跑到县政府九楼楼顶要跳楼,其赶到了县政府他已经下了政府楼顶。过了几天的上午,马某在县政府大楼里到处乱转,我们就跟着他,后来转到了六楼东侧的窗户那,马某拉开窗户就往上爬,其从他身后拉住他,和于某就把他拉下来了。(27)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证实2015年10月22日,马某因2015年10月21日8时至9时30分许,在高阳县政府大门口堵大门及政府大楼门前堵门闹事辱骂他人,被高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马某于2015年10月22日入所,执行期限十日。2.2015年9月15日、9月16日、9月17日上午,被告人马某开电动三轮车到高阳县人民法院门口堵门闹事,严重影响该单位办公秩序。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高阳县人民法院报案材料,证实高阳县南圈头村马某在2015年9月15日、16日、17日连续三天驾驶一辆蓝色无牌照电动三轮车堵在我院大门口,经多次劝说不予离开,致使我院车辆无法正常出入,影响我院正常办公,为维护我院正常工作秩序,希望对违法人员严厉打击。(2)光盘一张,该光盘系高阳县人民法院大门口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马某骑电三轮堵法院大门口的情况。(3)证人邓某证言,证实其在高阳县法院法警队工作,2015年9月15日10点左右,马某骑着一辆电动三轮车堵在正大门口不动了,马某说找院长反映问题,其跟他说找院长可以走当事人通道找接待区联系。马某说不到那边去,就在大门口等着,院长不出来就不走了。这时外边来车了,马某堵在门口也不走,不让车进院,堵了有将近十分钟。实在没法了,我就和殷某强行把三轮车推到了一边,车才进了院,马某又把三轮车倒回来堵在了大门口正中间。马某在门口堵了半个多小时。9月16日上午10点左右,马某又开着三轮来了,堵在了正大门口。马某说不让见院长就天天堵。我们就劝他要见院长可以走正规渠道,这次堵了大概十分钟左右。9月17号上午10点左右,马某又开三轮车堵在了大门口。马某堵着大门口车辆进出无法通行,影响我们正常办公。(4)证人殷某证言,其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证人邓某证言基本一致,其还证实马某在今年9月15号、16号、17号连续三天到法院堵着大门口,对单位办公有影响,影响了法院车辆正常出入,9月15号堵门那次,他开着电动三轮车正堵在大门外时,致使张某甲副院长的车辆不能正常进入单位,还致使法院执行局的一辆欲进入单位的瑞丰制式警车不能入内,然后警车没有进院不得已开走。马某多次驾驶电动三轮车到法院的大门口声称找院长,多次引导他去接待大厅找院长,他始终不去,就是驾驶电动三轮车堵住法院大门,致使车辆无法正常出入。(5)证人李某丁证言,证实其在高阳县法院法警队工作,2015年9月15日10点多,马某开着一辆蓝色的电三轮车在大门口堵着,要见院长,给他做工作,找院长可以去接待大厅联系,马某就是不走。马某堵大门影响了单位车辆的出入。(6)证人邢某证言,证实其在高阳县人民法院法警队上班,2015年9月17日上午10点钟左右,马某骑着一辆蓝色的电三轮停在了大门口正门黄线中间堵着大门,说找院长,让院长下来见他。这时一辆制式警车从院里往外走,马某堵着车出不去,警车上下来了一个人,说马某让他别堵着门了,待了一下,马某把三轮车往边上挪了一下,警车才出去了,马某又把车横在大门口堵着,这次马某堵了大约十几分钟。(7)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其在高阳县人民法院工作,2015年9月15日上午10点多一辆蓝色的电动三轮车正对着大门口堵着,致使其无法进入单位,后几名法警将电动三轮车推到一边,才开车进入了法院院内。其后了解到开电动三轮车的是马某,马某于9月15日、16日、17日连续三天来堵大门,致使法院车辆不能正常出入。(8)证人徐某证言,证实其在法院执行二庭工作,2015年9月15日上午10点多,其和姚某开一辆制式的瑞丰警车回单位,牌照冀F×××××警。当走到大门口时,看见正大门口停着一辆蓝色的电动三轮车,等了一会儿,耽误了一两分钟,三轮车没动地方,车进不去,其有事就下车走进去了,姚某把车开走了。(9)证人姚某证言,证实其在高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上班,开的是辆制式的瑞丰牌警车,牌照是冀F×××××警。2015年9月15日上午10点多,其开车到法院大门口时,大门口堵着一辆蓝色的电动三轮车,等了一会儿三轮车也不挪,徐某就从车上下去走着进了院儿,其把车开走了。三轮车堵着大门,车进不去。(10)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其在高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上班,2015年9月份中旬一天上午10点左右,其开着冀F×××××警车去邮局取专递回执,马某开着一辆蓝色的电动三轮车堵在正大门口,按了一下喇叭,三轮车也没动,其下车跟马某说让他让开,马某就让开了,其回车上开车就走了。3.2015年9月15日上午,在高阳县政法委信访接待中心,被告人马某侮辱谩骂高阳县人民法院接待人员马某,严重影响了该接待中心正常办公秩序。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光盘一张,证实在高阳县政法委信访接待中心,被告人马某与马某争吵的情况。(2)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其是高阳县政法委信访接待工作人员,2015年9月15日9时许,其和张某丙、法院马某等工作人员在高阳政法委信访接待中心接待上访人员,马某骑着三轮车到政法委信访接待中心门口,马某一进屋就骂街,当时法院信访室主任马某与马某对着嚷嚷了几句,其和张某丙劝马某,马某不听,一直骂马某大约骂了十分钟左右,后其和张某丙好说歹说把马某劝走了。造成了接待工作停止了大约二十多分钟左右。马某骂马某骂的特别难听。(3)证人张某丙证言,其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证人张某乙证言基本一致。(4)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15日9时许,其代表高阳县人民法院在高阳政法委信访接待中心办公,政法委的工作人员打开接待中心的门时间不长,马某就走了进来,坐在其侧前,当时马某说法院弄虚作假等话,其对马某进行了制止,告诉他这是信访接待场所,应该依法反映问题。马某不仅没有停止反而变本加厉对其进行辱骂,其他工作人员听到后也进行了制止,但马某一直在骂致使信访接待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大约半个小时后工作人员才把马某劝走了。4.2012年12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马某因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扰乱当地正常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和西城分局训诫17次,被高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高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十份,证实2012年12月19日,马某因2012年12月3日以来,多次到北京市天安门广场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了该场所的公共秩序被高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12月19日入所,执行期限十日。2014年4月5日,马某因2014年3月中下旬以来至2014年4月4日多次到北京市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被高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4月5日入所,执行期限十日。2014年5月14日,马某因2014年5月13日上午到北京天安门广场地区进行非正常信访,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被高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5月14日入所,执行期限十日。2014年6月12日,马某因2014年6月11日到北京天安门广场地区进行非正常信访,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2014年6月12日入所,执行期限十日。2014年7月20日,马某因2014年7月19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2014年7月20日3时许将马某从北京市马家楼接济中心将其接回移交至西演镇派出所,被高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7月20日入所,执行期限十日。2014年11月7日,马某因2014年11月6日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被高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1月7日入所,执行期限十日。2014年12月5日,马某因2014年12月4日上午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信访,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被高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2月5日入所,执行期限十日。2015年1月7日,马某因2015年1月6日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信访,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被高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月7日入所,执行期限十日。2015年3月4日,马某因2015年3月3日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信访,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被高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4日入所,执行期限十日。2015年8月25日,马某因2015年7月14日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信访,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被高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8月25日入所,执行期限十日。(2)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和西城分局对马某的训诫书17份,证实2014年2月10日马某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2014年2月13日马某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2014年2月14日马某被北京市公安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2014年2月16日马某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2014年2月17日马某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2014年2月18日马某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治安大队训诫,2014年2月19日马某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2014年2月20日马某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治安大队训诫,2014年3月19日马某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治安大队训诫,2014年3月20日马某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2014年3月25日马某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2014年3月26日马某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2014年3月27日马某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2014年3月29日马某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2014年3月30日马某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治安大队训诫。以上十五次训诫均因被训诫人马某到天安门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应该到相关的信访接待部门去反映自己的问题。2014年3月17日马某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5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以上二次训诫均因被训诫人马某到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应该到相关的信访接待部门去反映自己的问题。5.2015年8月24日晚,高阳县公安局西演镇派出所民警王某丙、赵某、巡警特警大队民警齐某乙到高阳县南圈头村被告人马某家中依法对其进行传唤时,被告人马某拒不配合,手持改锥、剪刀、菜刀对民警进行威胁,并用改锥将民警王某丙左手中指划伤;2015年8月25日高阳县公安局西演镇派出所民警王某丙、赵某对被告人马某执行行政拘留时,被告人马某对执行民警进行谩骂并抗拒执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王某丙书写的证明材料,我叫王某丙,男,49岁,西演派出所指导员。对拘留马某时的情况证明如下:2015年8月24日晚11时30分,接县局朱局长指示必须马上对马某进行传唤。接到指令后,我与民警赵某迅速与巡警大队齐某乙等人于晚上12时许赶到马某家,发现马某藏于家中,对其说明身份,并对其实施口头传唤,其拒不开门,后打开其房门后,对其传唤时,其拒绝传唤,拒不到案。且其手持菜刀威胁我办案民警,扬言要将对其传唤的民警刀劈两半。后经工作其将菜刀放下,被我办案民警带至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后,其称其肚子疼,先后三次上医院进行检查救治,在2015年8月25日上午11时许,马某在医院诊治期间,不听我工作人员劝阻,逃离医院,并坐在出租三轮车上后被我民警追上,在对其进行控制时其采取口咬的方式抗拒抓捕,马某随口谩骂我办案民警,后被强制带回医院。在医院检查完毕后送到高阳县行政拘留所,其拒绝进入院内执行拘留,后办案人员对其进行控制,强制带其到院内时其以抓挠咬蹬的手段抗拒执行。被带入院内后,随意谩骂办案人员,并砸大门予以抗拒执法。(2)高阳县西演镇派出所关于马某被执行拘留过程中暴力抗拒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情况的报告,证实马某,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阳县西演镇南圈头村,身份证号码:××。马某多次进京非访被我局多次行政拘留。现因其非法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我局行政拘留十日,在高阳县行政拘留所执行。涉嫌违法的事实:2015年8月24日晚11时30分,接县局朱局长指示2015年7月14日马某到北京非访后逃跑,接访人员未能将其接回,马某扬言在抗战胜利70周年北京阅兵期间再次去北京非访,以造成更大政治影响,必须马上对马某进行传唤。接到指令后,我所民警王某丙、赵某迅速与巡警大队齐某乙等人于晚上12时许赶到马某家,发现马某藏于家中,对其说明身份,并对其实施口头传唤,其拒不开门,后打开其房门后,对其传唤时,其拒绝传唤,拒不到案。且其手持菜刀威胁我办案民警,扬言要将对其传唤的民警刀劈两半。后经工作其将菜刀放下,被我办案民警带至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后,其称其肚子疼,先后三次上医院进行检查救治,在2015年8月25日上午11时许,马某在医院诊治期间,不听我工作人员劝阻,逃离医院,并坐在出租三轮车上后被我民警追上,在对其进行控制时其采取口咬的方式抗拒抓捕,马某随口谩骂我办案民警,后被强制带回医院。在医院检查完毕后送到高阳县行政拘留所,其拒绝进入院内执行拘留,后办案人员对其进行控制,强制带其到院内时其以抓挠咬蹬的手段抗拒执行。被带入院内后,随意谩骂办案人员,并砸大门予以抗拒执法。综上所述马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为维护民警的执法尊严,为对违法人进行惩戒,建议对马某行政拘留十日。妥否,请批示。西演镇派出所。(3)王某丙在高阳县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实王某丙左手软组织挫伤。(4)王某丙、赵某、齐某乙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实王某丙,西演镇派出所指导员;赵某,西演镇派出所副所长;齐某乙,巡警特警大队副大队长。(5)传唤证,证实马某因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高阳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传唤。(6)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我是高阳县公安局西演镇派出所的指导员,2015年8月24日晚上11时30分,我接到局里指令,到南圈头村马某家对马某进行传唤。我和副所长赵某,巡警大队副队长齐某乙去的马某家,马某藏在家里,开始拒不开门,我们对其亮明了身份,告诉他我们是西演派出所的赵某、王某丙,并告诉他依法传唤到高阳县公安局。开始马某不开门,后来我周着赵某开开门,进入马某家东里间,依法对马某进行传唤,要求其配合工作,否则强制传唤,马某拒不配合。随手从床上拿起一把改锥,向我一挥,改锥划在了我左手中指上,随后又掀起褥子,从下边拿出一把剪刀。随即跑到外屋靠北案板上拿起一把菜刀,威胁我们办案人员。我怕发生意外,我给朱局长打电话,朱局长跟马某电话劝导,马某才放下菜刀,跟着我们到了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2015年8月25日上午11时许,在县医院对马某进行身体检查时,马某逃离医院,我追到县医院西边胡同口马路边,马某坐上三轮车,我劝马某回医院进行检查,马某不听,从三轮车上拽他下车,马某手扒脚蹬子拒不下车,并且骂我,后来在其他工作人员配合下,才把他带回医院。到达拘留所后,马某拒绝进入拘留所院内,赵某对其进行劝说,马某仍不接受。后来我带领赵某等人把他抬起来送进拘留所,马某对民警手抓脚蹬抗拒执行,马某谩骂威胁我们民警。我左手中指受伤了,是马某用改锥扎的。(7)证人赵某证言,其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证人王某丙证言基本一致。(8)证人齐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8月24日晚上11时30分,我接到局里指令,配合西演派出所王某丙、赵某到南圈头村对马某进行传唤。我到了之后,王某丙和赵某已经在马某家屋里,王某丙和赵某就给他做工作,马某拒不配合。随后,马某从里屋到外屋来了,左手拿着把剪子,他又从外屋西北角案子上抄起了把菜刀,威胁我们办案人员说:“谁动我我就砍了谁”。王某丙怕发生意外,就给朱局长打电话,朱局长跟马某电话劝导,马某才放下菜刀,跟着我们到了公安局。(9)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5年8月24日晚上11时许,我通知王某丙对马某进行传唤。当天晚上12点多,王某丙给我打电话,说对马某进行传唤时,马某不配合,并且手拿改锥、菜刀威胁他们,我在电话里跟马某说,让他配合工作,马某说跟他们走。(10)被告人马某供述,2015年8月24日晚12时许,西演派出所的民警在我家中对我进行传唤。全案还有下列证据证实。(1)高阳县公安局扣押马某的电动三轮车一辆,证实扣押电动三轮车一辆,蓝色泰和牌。(2)随案移送清单,证实电三轮车一辆,蓝色泰和牌,随案移送,在公安机关暂存。(3)被告人马某供述,2015年10月21日8时许我骑着电动三轮车到高阳县政府上访,我到法院是反映问题。(4)抓获证明,证实2015年11月1日上午9时许,高阳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马某抓获。(5)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马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原审法院认为,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系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被告人马某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而是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等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法上访、滞留,经教育、训诫、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为发泄不满情绪,制造影响,以实施跳楼的方法相威胁,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且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辱骂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马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上诉人马某上诉主要提出,其是去上访反映问题,没有闹过事、堵大门,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高阳县公安局民警没有亮明身份,强行将其带走行政拘留,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上诉人马某到高阳县委、县政府上访,并到县政府办公楼九楼楼顶扬言跳楼自杀,被警卫人员制止。3月底4月初,上诉人马某在县政府办公楼六楼东侧窗户处扬言跳楼,被该县西演镇政府工作人员制止。9月以来,上诉人马某多次开电动三轮车到高阳县委、县政府大门、办公楼门口堵门闹事,谩骂警卫人员,严重影响高阳县委、县政府的办公秩序,10月9日上午和10月21日上午两次最为严重。2.2015年9月15日、9月16日、9月17日上午,上诉人马某开电动三轮车到高阳县人民法院门口堵门闹事,严重影响该单位办公秩序。3.2015年9月15日上午,在高阳县政法委信访接待中心,上诉人马某侮辱谩骂高阳县人民法院接待人员马某,严重影响了该接待中心正常办公秩序。4.2012年12月至2015年10月,上诉人马某因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扰乱当地正常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和西城分局训诫17次,被高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次。5.2015年8月24日晚,高阳县公安局西演镇派出所民警王某丙、赵某、巡警特警大队民警齐某乙到高阳县南圈头村上诉人马某家中依法对其进行传唤时,上诉人马某拒不配合,手持改锥、剪刀、菜刀对民警进行威胁,并用改锥将民警王某丙左手中指划伤;2015年8月25日高阳县公安局西演镇派出所民警王某丙、赵某对上诉人马某执行行政拘留时,上诉人马某对执行民警进行谩骂并抗拒执行。上述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辱骂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马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关于上诉人马某上诉所提,其是去上访反映问题,没有闹过事、堵大门,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经查,本案有证人证言、现场光盘、诊断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训诫书及证明等相关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上诉人马某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而是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等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法上访、滞留,经教育、训诫、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为发泄不满情绪,制造影响,以实施跳楼的方法相威胁,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且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辱骂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事实,其行为已触犯刑事法律,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对上诉人马某的上述意见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马某上诉所提,高阳县公安局民警没有亮明身份,强行将其带走行政拘留,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意见。经查,有传唤证、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了马某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故对马某的上述意见不予采信。原判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银娇
代理
审判员 齐金谦
代理
审判员 戎瑞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