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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3655号

丰政伟与万鹏、孙杰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丰政伟,万鹏,孙杰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655号

原告:丰政伟,居民。

被告:万鹏。

被告:孙杰。本院2015年12月13日对原告丰政伟与被告万鹏、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邹民初字第365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本判决书中被告孙杰的身份证号码“370883198310010137”。更正为:××。

审判员 黄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中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