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655号
原告:丰政伟,居民。
被告:万鹏。
被告:孙杰。本院2015年12月13日对原告丰政伟与被告万鹏、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邹民初字第365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本判决书中被告孙杰的身份证号码“370883198310010137”。更正为:××。
审判员 黄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中霞
丰政伟与万鹏、孙杰补正笔误裁定书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655号
原告:丰政伟,居民。
被告:万鹏。
被告:孙杰。本院2015年12月13日对原告丰政伟与被告万鹏、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邹民初字第365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本判决书中被告孙杰的身份证号码“370883198310010137”。更正为:××。
审判员 黄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中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