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192号原告王璐,女,汉族,1988年3月10日生,住赤壁市,委托代理人方婉秋,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陈伯阶,男,汉族,1964年12月12日生,住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璐诉被告陈伯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发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大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