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6977号原告冯增多,男,汉族,1983年8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春涛乡红星村上横山组45号,身份证号360622198308245338。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金铭菲茶烟酒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园路39号101。经营者吴荣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增多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金铭菲茶烟酒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增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增多负担。
审判员 伍晓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则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