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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执字第123-3号

葛强、吉林省珑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强,吉林省珑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山执字第123-3号申请执行人葛强,男,1962年5月8日生,汉族,白山市交警支队退休职工,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执行人吉林省珑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白山市江源区。法定代表人刘明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葛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珑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茂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倪新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