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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执字第537号

黄成庆、苏云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成庆,苏云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政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黄成庆,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政和县。被执行人被告苏云花,女,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会计,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黄成庆与被执行人苏云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政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经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终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苏云花的两处房产,但该房产均有设置抵押,正在协商处置办法,无法在期限内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终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建明

审判员  周晓玉

审判员  何而夫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海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