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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3民初828号

董莉与张学礼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莉,张学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3民初828号原告董莉,女,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张学礼,男,汉族,双鸭山农场第二管理区第五作业站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莉与被告张学礼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莉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莉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