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3民初828号原告董莉,女,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张学礼,男,汉族,双鸭山农场第二管理区第五作业站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莉与被告张学礼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莉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莉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