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1439号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曹某某,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曹某某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俊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亚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