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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1439号

王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1439号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曹某某,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曹某某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俊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亚 琴 关注公众号“”